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456号
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95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