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95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