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4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95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12109.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