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夏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冬年,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
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