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颜文义与车立天、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蔡甸执字第00561号
申请执行人颜文义。
被执行人车立天。
被执行人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88号5单元4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文义与被执行人车立天、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庆红
审判员****
审判员*远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