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3913号
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水产养殖场武汉中油金银潭石油化工生产研发项目(五期)B1栋9层2室(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市华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碑林产业园开元商住大厦****号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江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华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同心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