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6244号
申请执行人:周来,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
周来申请执行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于2018年5月4作出了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4290号裁决书,中兆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收到了裁决书并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书生效前15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来诉讼。综上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4290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4290号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执行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来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马元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