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189号

原告: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2014。

法定代表人:王朋超。

被告: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郑红梅。

原告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和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华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和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兆华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和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 中兆华成公司支付阜和园林公司工程款余款77 503元;2.中兆华成公司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余款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中兆华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中兆华成公司将朝阳区首都机场辅路与彩虹路交叉口至酒仙桥北路段分项草坪绿化施工及养护工程发包给阜和园林公司进行施工,阜和园林公司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0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中兆华成公司仅向阜和园林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77 503元迟迟未予给付,经多次催促,未予支付,故阜和园林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中兆华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原告阜和园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中兆华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阜和园林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核实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7年11月10日,中兆华成公司(甲方)与阜和园林公司(乙方)签订《草坪施工及养护合同》,约定:甲方将首都机场辅路绿地区草坪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首都机场辅路草坪绿化施工及养护工程,本项目造价共计188 144.41元,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时间工程标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工程款结算为开工时甲方支付乙方30%工程款,施工结束后,甲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300元。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期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赔付给乙方违约金。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中兆华成公司的公章,授权代表处有唐斌的签字;乙方处加盖有阜和园林公司的公章,授权代表处有王朋超的签字。阜和园林公司另提交合同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载明栽植草坪、材料及人工、草坪养护均为3234平方米,小计188 144.41元,已支付20 000元。阜和园林公司称其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施工并交付。

阜和园林公司称中兆华成公司已经验收了其施工及养护,并提交《机场辅路绿化项目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机场辅路绿化施工及养护项目,项目地点:机场辅路路段,甲方单位: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阜和园林公司,项目造价188144元,绿化面积3234平方米,项目日期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7月15日,验收时间2018年7月16日,项目简要内容“位于机场辅路草坪绿化3234平方米,符合甲方要求施工作业及养护管理标准,保证了草坪成活率,符合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负责人处加盖有阜和园林公司的公章,并有王朋超的签字。甲方负责人处加盖的系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唐斌的签字。阜和园林公司称验收单的内容使其方填写的,最初甲方处填写的系阜和园林公司,后向中兆华成公司负责人唐斌发送了电子版进行盖章,其自行对甲方单位进行了修改。

阜和园林公司称项目施工期间其与中兆华成公司之间的对接人一直系唐斌,后续项目结束一年后,其催款时对方的联系人为胡国旗。阜和园林公司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王朋超与唐斌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9月21日,王朋超:钱什么时候能下来?周转不过来了,哥,太长时间了。唐斌:理解一下,这边也是转不过来了。2019年1月3日,王朋超:有消息了吗?唐总。2019年1月6日,唐斌:138******45,胡总。王朋超:好。王朋超:我这边还差你多少钱呀!他问我的时候我也好跟他说。王朋超:9万多,不到10万。唐斌:多多少?王朋超:我看下。唐斌:我给过你一次6万对吧,还有一个定金多少来着?王朋超:2万。唐斌:一共给你8万了。合同回头给我拍个照片。王朋超:嗯,还差97 503。唐斌:合同最好拍个照片。王朋超:好,我发给你,刚才和胡总通电话了。王朋超向唐斌发送合同照片。唐斌:怎么说的啊?王朋超:说年前一定给我。唐斌:那就没问题,大钱下不来我确实也没有办法。”阜和园林公司另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王朋超与胡国旗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胡国旗:2019年1月5日,我通过了你的朋友验证请求,现在我们可以开始聊天了。王朋超向胡国旗发送合同照片。王朋超:胡总,这是合同,还差97 503元。胡国旗:收到。2019年5月19日,王朋超:建设银行,622*************898王朋超。胡国旗发送转账截图,向王朋超转账20 000元。胡国旗:朋超那个确实没办法,我先给你转2万,那个我们这儿那个所有的款都在催着给甲方要呢,很快就回来了,剩下的我都给你行吗?王朋超:收到两万,还欠工程款77 503元。胡国旗:我这边款下来,回头那个咱们一块儿碰,剩下多少钱我这一天给你行吗?2019年8月27日,王朋超:欠工程款77 503元。承诺好好地,还是给不了。胡国旗:我也不是不给你,希望你不要过激,钱下来肯定给你。

阜和园林公司另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当时签订合同前,说先只做施工。草坪养护那项费用先不计算和我方养护,所以草铺种工期约定10天完工,草铺铺种施工后,甲方友提出让我方养护,直到2018年7月15日甲方说他们接管,并进行现场验收,因此,是这个时间验收。”

上述事实有阜和园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兆华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阜和园林公司与中兆华成公司之间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草坪施工及养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88 144.41元,工期十日,开工时中兆华成公司支付阜和园林公司30%工程款,施工结束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阜和园林公司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阜和园林公司主张10日的工期是指草铺铺种的工期,后续其继续进行养护。阜和园林公司提交的《机场辅路绿化项目验收单》甲方单位处虽载明的并非中兆华成公司,但结合阜和园林公司陈述的签订过程,以及验收单所载明的施工地点、项目造价、绿化面积等内容均与双方之间的《草坪施工及养护合同》内容相符,且甲方单位处有中兆华成公司负责人唐斌的签字,故对于阜和园林公司提交的该《验收单》本院予以采纳。阜和园林公司现按照合同约定于十日内完成了施工,并进行了养护,中兆华成公司授权代表负责人已经完成了验收。故对于阜和园林公司要求中兆华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77 5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现中兆华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中兆华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中兆华成公司应当以77 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77 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77 503元;

二、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7 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77 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北京阜和园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中兆华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