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33xxxx),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14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991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991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事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泽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