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终2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战兴,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誉香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纬四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侯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战兴、***、河南誉香客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没有向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以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其开庭时间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属程序违法。经本院核实,一审法院2020年8月7日开庭前,没有向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或通知,剥夺了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相杰
书记员佟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