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旺隆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3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漯河市旺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天桥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77808462F。
法定代表人:柴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0730017U。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漯河市旺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豫1103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漯河市旺隆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20)豫11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3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周洪涛
人民陪审员  陈永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