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智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韦志中。
委托代理人:***。
一审第三人:广西北流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曾智深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广西大学及一审第三人广西北流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二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广西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韦志中,一审第三人广西北流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智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由本院退回给曾智深。
审判长付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