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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广播电视台、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民终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晋城广播电视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0040660000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32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开发区泉发路30号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282096J。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中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0124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晋城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中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城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9月4日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上诉人晋城广播电视台的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一项约定该系统需要满足新闻类直播、体育赛事等节目的4k超高清及高清现场录制和直播任务。被上诉人北京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车辆系转播车辆,转播车辆的传播系统是否符合新闻类直播、体育赛事等节目的4k超高清及高清现场录制和直播任务,特别是大型体育赛事直播要求,应进行鉴定,且上诉人晋城广播电视台也提出鉴定申请,故本案应进行鉴定较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城广播电视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祁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