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2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住所地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上诉人连**与被上诉人**、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