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155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连**,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临漳县人。
被告(案外人):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住所地:巨鹿县建设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连**与被告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冀0427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连**不服该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冀04民终2415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执异4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款项已经生效判决确定,而执行其合法的到期债权是执行庭采取的合法措施,应依法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执异4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但连**提出撤销本院(2017)冀0427执异44号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