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6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连**,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临漳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住所地:巨鹿县建设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连**与被上诉人巨鹿县水务局打井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连**要求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执异44号民事裁定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