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

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民初2711号之一
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9170805A,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穆店乡政府5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113787135602H,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奋斗村寅春路76号B楼1楼,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雷震东,职务不详。
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因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0元,由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娇娇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陈万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