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869号 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7135602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24号1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