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859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代理人:戒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仁厚镇村(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