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8595号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代理人:戒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仁厚镇村(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