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523行初21号
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效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猛超,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英
人民陪审员 田敬军
人民陪审员 刘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