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338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228007518。
法定代表人:孙保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红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093921。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军,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701元,减半收取计73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永盛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1750元,由反诉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曲英姿
人民陪审员  滕 飞
人民陪审员  隋 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