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3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1号。
负责人:刘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静,山东恒岳(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093921。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