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

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62号

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1093921。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