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62号
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1093921。
法定代表人:孙宜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景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