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104民初12190号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东路470号。
负责人:郭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谨,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伟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易大紫荆花公寓D-5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瀚翔,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璐璐,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瀚翔,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洁,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芳,女,宁夏伟昊科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包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李立婷,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诚捷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C区18号楼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瀚翔,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锐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湖滨花园11-3-402室。
法定代表人:包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永国,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王其芳,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宁夏伟昊科贸有限公司、***、李璐璐、吴洁、包锐、李立婷、宁夏诚捷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锐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吴永国、王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林旺
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