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与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金商终字第1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湘浙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与被上诉人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湘浙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66元,减半收取计256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