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婺商初字第5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施晓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师大技海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68元(由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应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