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6007号
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南峰新村16幢2号。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辰,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96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师大计海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9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