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

*兴文与韩艮拴、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7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男,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男,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岚县。
法定代表人:史俊生,职务,段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艮拴、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7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岚县铁路公务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1、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兴文医疗费等共计47339.9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63元、申请执行费610元。2、由被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赔偿申请执行人*兴文各项损失共计3155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9元、申请执行费373元。并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被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公路管理段于2017年8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该标的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1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18年8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