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