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80号
原告:***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
法定代表人:赵丹。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舒文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人民陪审员 殷志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