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

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80号

原告:***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

法定代表人:赵丹。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旱西关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舒文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人民陪审员  殷志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