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

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旗舰桥隧橡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赵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桃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7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双林在银行的存款13617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靳双林相当于13617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靳双林136171元的合法收入。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靳双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