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5执15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胜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工程,其有工程款尚未结清。2017年9月16日,申请人焦作市胜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金安全承诺书,载明:此笔借款从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在山西太原市的工程款中清偿申请人焦作市胜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钰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8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书记员 王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