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宁0202行初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第三人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农业资源行政通知一案中,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以因在诉讼中获知被诉告知函的根据是由惠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所以原告需要考虑有效的救济渠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美荣 审判员 崔相如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书记员 韩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