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民初2478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99916262J。
法定代表人:刘某,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