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0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小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122403956。

法定代表人:曾如强。

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82号5栋西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085430X7。

法定代表人:王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550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