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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654号之一
原告:南昌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杨家村4栋1单元5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314665xxx。
法定代表人:杨外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丝羽,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82号5栋西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08xxx。
法定代表人:王嘉。
原告南昌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昌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3680元,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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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元,合计6200元,由原告南昌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