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恢10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小区东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122403956。
法定代表人:曾如强。
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82号5栋西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085430X7。
法定代表人:王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550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