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7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庆荣,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村,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82号5栋西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085430X7。
法定代表人:王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庆荣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赣0192执保1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你处(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供电分公司)的款项566400元;二、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被申请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清偿,不得将该款项私分、截留或挪作他用,若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杨庆荣向本院提出解除协助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庆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南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供电分公司账上款项566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