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靳永旺诉被告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汾河北延伸景观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靳永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开发区商行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汾河北延伸景观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太原市柴村桥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永旺诉被告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兰园绿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汾河北延伸景观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永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靳永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475元,其余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