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为与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1002民初1256号
原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白塔区南郊街综合楼**户。
投资人:陈兵,任该中心厂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为与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投资人陈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诉称:2011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口头协议,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书面协议,被告拖欠房屋租赁费257999.00元,按照协议规定每年176000.00元。租金在当年5月15日前交付。但是被告未按租赁协议履行,有被告欠原告租房费清单、还款计划、保证书、申请书、交款票据、原告催要通知等书证。被告因多年拖欠租赁损失费3520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257999.00元;终止原、被告房屋租赁协议;要求被告承担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房屋租赁损失费352000.00元;要求被告腾空现在占有的4间房屋,并支付2017年5月16日至被告实际搬出占有房屋的相关使用费用,按照租金标准计算。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辩称:对租赁费257999元无异议,要求被告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该诉请无法律依据。原告无权要求我方承担房屋租赁损失352000.00元。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为减损规则,减损义务是法律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在明知我方拖欠租金二原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的无限扩大,故其无权要求我方承担房屋租赁损失3520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办公楼东起一、二层第七至第十间(共八小间)租赁给被告,租期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年租金176000.00元。租金每年在5月15日前交付给原告,逾期不交,原合同作废。2015年1月29日,被告投资人陈兵出具还款计划,写明“租用原告办公楼房屋八间,至今累计欠款房屋出租费用287999.00元,无能力一次性补齐。”2015年2月3日被告支付租金3万元,尚欠257999.00元。现租用的4间房屋中尚有被告物品。双方认可租赁协议已实际终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书、还款计划、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租赁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能按期交纳租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5月15日-2015年5月15日尚欠租金257999.00元的主张,被告对此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承担2015年5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搬出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鉴于租用的房屋里尚有被告的物品,被告实际使用了租赁的房屋,故原告该项诉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标准应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腾空现在占有的4间房屋,因租用的房屋里尚有被告的物品,故原告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损失系原告扩大损失,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该说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给付原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2013年5月15日-2015年5月15日尚欠租金257999.00元及2015年5月16日起至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实际搬出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双方约定的年租金176000.00元标准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00元,由被告辽阳市白塔区大陆汽车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海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