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辽阳市白塔区多吉综合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2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处长
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住所地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一楼。
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无收入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辽阳市***多吉综合商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东冉
审判员***
审判员韩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