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2008年8月1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禹,原告父亲,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