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某某与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辽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2民初259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新运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尚,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南郊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辽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辽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机构改革后名称变化,起诉被告系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