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公路管理局鄱阳分局

周正兴、周花香等与鄱阳县交通运输局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民初383号
原告周正兴,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系死者父亲;
原告周花香,女,汉族,1957年1月28日生,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系死者母亲;
原告向珍元,女,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系死者周天才妻子;
原告周江南,男,汉族,1998年10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系死者周天才儿子;
原告五周某,男,汉族,2008年5月29日生,江西省鄱阳县,系死者周天才儿子。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鄱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0014793400L。
法人代表:雷垦华。
被告上饶市公路管理局鄱阳分局,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00014794331T。
法人代表:江名飞。
委托代理人卢锋,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正兴、周花香、向珍元、周江南、周某与被告鄱阳县交通运输局、上饶市公路管理局鄱阳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周正兴、周花香、向珍元、周江南、周某于2020年4月3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合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且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正兴、周花香、向珍元、周江南、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周正兴、周花香、向珍元、周江南、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峰春
人民陪审员  汤文钊
人民陪审员  徐青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