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3710号
原告北京博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柴德权,董事长。
被告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仓上村前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鹏,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万庄大街**号**门**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环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百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从合同内容看,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伙协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适用专属管辖而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地区,因此,昌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大同绿化工程合作协议书》第17条约定发生纠纷由昌平法院管辖,根据百环公司陈述,签订协议时百环公司经营地在昌平区,因此,双方约定管辖有效;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昌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百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