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3执438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仓上村前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226626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园路6号(天竺综合保税区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16972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03386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询到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6号1幢1至4层全部、顺义区竺园路6号2幢1至4层全部、顺义区竺园路6号3幢1至4层全部房屋三套,因上述房屋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他案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