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4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F、2F、3F、3MF、30F、31F、3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677833XX。
主要负责人:杨济生,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刘文静,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46241C。
法定代表人:杨益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刘文静、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桂0103执44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静、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762.57元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文静、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静、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762.57元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文静、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762.57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为锋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齐 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