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317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总工会,住大同市魏都大道**。
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5759675707,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宁馨小区临街商店**。法定代表人:雷文文
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杨益福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晋02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大同市总工会垫款3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及后续利息,律师费12800元及公告费3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和查控,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我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大同市园林局的未结工程款线索,经核实后,我院对上述未结工程款已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561843元)。因该笔未付工程款正在评审预决算中,故短期内无法履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寅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