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3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执行人:***新散装水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玉仕钊,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杨益福,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新散装水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首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仕钊、杨益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非人防部分有建筑总面积为7580.77平方米,室号部位分别为地下二层B2001-2077号、地下一层B1001-1128号,共计205个车位及其附属部分,已获批文号为“南房商备字第20200706062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上述车位现售项目名称为“颐华居”、现售项目地址为“大化路6号颐华居”,属于被执行人***新散装水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属于原已抵押予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部分抵押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新散装水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发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部位分别为地下二层B2001-2077号、地下一层B1001-1128号,共计205个车位。查封价值16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且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赠与、转让、出租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限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前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完毕,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履行义务和解协议的,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以实现本案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农福志
审判员 黄贤稳
审判员 张增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燕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