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7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大里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00E03132748L。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少义,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高 颖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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