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3民初1132号
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